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于2020年9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8日14时30分许,在秦州区**大厦*楼**房地产公司,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和同事郭某发生口角,郭某遂打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制止,后赵某某和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时王某某从楼梯摔下,后赵某某在王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在屁股上踢了几脚。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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