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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家中与妻子王某某(现已离婚)因琐事发生争吵,赵某某持茶几将王某某右臂砸伤。经鉴定,王某某文证材料所记载的右尺骨粉碎性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赵某某对王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茶几等物证照片;

2.谅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7.扣押笔录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其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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