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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9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郭峰,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分别于2020年7月6日、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6日、10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3日21时许,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赵某乙家门口,赵某丙与赵某乙因家庭琐事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赵某丙的儿子赵某丁与赵某乙的儿子赵某戊相互撕扯被拉开,赵某丁的三叔赵某甲到场后再次与赵某丁发生争执,后赵某甲将赵某丁的右腿踢伤,后经鉴定赵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濉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丁系被赵某甲踢伤,亦不能排除赵某丁被拉架人拉倒摔伤、崴伤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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