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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河口区**街道**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对赵新刚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应赵新刚的请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张广武主动到河口分局投案,谎称自己是上述故意伤害案的同案犯,编造了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30日,河口分局以赵新刚、张广武、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张广武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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