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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庄街道**屯**号,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庄街道**屯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付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28分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屯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赵某某踹了吴某某右侧膝盖一脚,致吴某某右侧髌骨骨折。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某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吴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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