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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4日19时许,在济南市市中区**村**水厂东侧**胡同南100米左右,赵某乙与赵某甲因墙头拆除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动手打架互有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谁先动手、如何致伤、致伤器械等情节均未查清,也未找到目击证人,无法排除正当防卫辩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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