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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莱州市**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莱州市**路街道**园内值班,因**园到点关门,赵某某让游客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离开,双方在牌坊前发生争执,后赵某某与王某某相互殴打。2020年9月21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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