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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青州市**东**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5时许,在青州市**镇**村赵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潘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赵某某用脚将潘某某左胸部踹伤,致其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结,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5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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