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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东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感情问题在广州市**街**号**房,端着一锅事先煮好的热油进入卧室吓唬其前夫被害人周某,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所端的热油烫伤被害人周某的左肩背部及左上肢,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刀砍被害人周某,致使周某左颈部、左前臂及左手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同年10月30日,被害人周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追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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