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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30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5日退回庄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庄浪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15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承办人重新审查了案件材料。

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石某某之前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20年1月23日石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交涉两人账务的事情,期间二人在电话中发生语言冲突,石某甲夺过其父石某某手中的电话辱骂了赵某某,石某某拿回电话后赵某某约石某某在庄浪县**镇**村“世纪花园“二期工程附近算账。石某某驾车载着妻子李某某,石某甲驾车载着其舅舅李某四人来到相约的地方,双方碰面后,赵某某和石某某、李某某二人发生了口角,石某甲和李某见状下车来到他们跟前,这时赵某某的弟弟赵某甲也开车来到现场,赵某某和赵某甲将石某甲往赵某甲的车上拉,赵某甲抓在石某甲的右胳膊上、赵某某起初用手抓住石某甲的左胳膊用力往车附近拉扯,后赵某某两手控制住石某甲的左手臂,石某甲戴在左手腕上的手表划破了其的左手背,外为作用致石某甲左手受伤。李某和李某某、石某某见状上前拉扯,赵某某在李某的腹部打了几拳,赵某甲在李某的脸上打了几拳,李某在赵某某的腹部打了几拳,后赵某甲、李某、石某甲三人又撕扯在一起,李某和石某甲在赵某甲的头上用拳乱打,赵某甲在李某和石某甲的身上用拳乱打。李某和石某甲二人前往庄浪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石某甲伤情医院诊断为: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和赵某甲两人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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