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5********,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江永县潇浦镇永桃路“长沙烧烤店”吃夜宵。其间,赵某某与谢某某因劝酒产生争执,赵某某用手打了谢某某头部,持啤酒瓶砸了谢某某头部一下,致其受伤。经鉴定,谢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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