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1时许,在东海县**乡**村路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其妻子与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持棍捣伤孙某某左侧胸部。经鉴定,孙某某左侧第四、五、六、七肋骨新鲜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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