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4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40********,汉族,文盲,农民,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7 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门前,因其邻居陈某某家雇佣工人用水泥浇筑交界场地与被陈某某发生纠纷,后采用手推的方式将陈某某推倒,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出院记录等;
2.证人姚某某、丁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