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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址唐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到唐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唐县**镇**村内因琐事与王**发生冲突,后赵**将王**打伤。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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