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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沧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2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村崔某某在**村西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崔某某脑部被赵某某用砖头打伤,崔某某之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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