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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公安县孟家溪镇月公安县孟家溪镇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1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08月0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物流中心*号厂房**公司门口,因货物摆放用地问题,与被害人周勇发生纠纷。赵某某上前拔走被害人周勇的叉车钥匙,周勇试图抢回钥匙,双方相互纠缠、推搡,随后周勇用手掐赵某某脖子,赵某某则用握着钥匙的拳头回击周勇脸部,致使周勇左眼眶内、下壁骨折。经鉴定,周勇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物流中心*号宿舍*房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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