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2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梁**排**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罗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楼**手机培训学校**楼发生矛盾,后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楼**手机培训学校**楼至**楼的消防通道打架,后罗某某左足受伤。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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