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10 日13 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小区门口,因缴纳停车费的问题,**小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其胸部外伤,左侧第4-7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自愿调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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