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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3********,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为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8日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同为出租车司机,两人在益阳市赫山区万达广场1号门附近因车辆排队的问题产生争执。在争执中俩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中赵某某造成王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打击所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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