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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群众,湖南省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8日9时许,被害人毕某某在耒阳市**街道**小区**栋门口的马路边购买西瓜时,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将毕某某推倒在地,导致毕某某受伤。经耒阳市公安局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毕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与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耒阳市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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