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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赵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晚在双清区**附近看见妻子赵某甲和被害人覃某某牵手走在一起,赵某某从地上拿起一根铁棍对覃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7月17日,赵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被害人覃华平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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