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2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居委会**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花园**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滨城区**办事处**楼村**小区防疫点义务帮忙值班。下午4时许,被害人孙某甲驾驶鲁M****轿车欲进入小区,值班人员称根据防疫要求,人员可以进小区,但车辆尚不能进小区。后孙某甲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孙某甲头面部,致孙某甲右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发破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系在家中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3、被害人孙某甲伤情照片,证实孙某甲受伤的事实。
4、现场录像,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现场孙某甲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追打在一起,后孙某甲倒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7、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系在防疫点义务帮忙值班。
8、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看到孙某甲和值班室的人员相互的拳头巴掌的打到了东侧的值班室门口那里。然后就看到孙某甲被打倒在地上了。
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现场其看见赵某甲和孙某甲拳头巴掌的相互打。
10、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其被孙某甲追打,其弟弟赵某甲看到后过去拦着孙某甲并和孙某甲巴掌拳头的打,孙某甲倒地后,赵某甲用拳头打了孙某甲面部两拳。
11、证人程某乙、程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在现场其看到其表哥孙某甲倒在地上,头上有血。
12、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防疫点工作人员和孙某甲拳头巴掌的打,孙某甲倒在地上。
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甲想开车进小区,值班人员不让进,孙某甲就和值班人员打起来了。
14、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实孙某甲和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并动手的事实。
15、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孙某甲打赵某甲的哥哥赵某丙,赵某甲就过去和孙某甲拳头巴掌的打,在板房门口,孙某甲倒地,鼻子出血了。
16、证人孙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看到孙某甲躺在东侧值班室门口,脸上有血。
17、证人孙某戊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并证实孙某甲和值班人员发生抓扯到一块的事实。
1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双方打起来后,其看到孙某甲倒在地上,鼻子流血。
19、证人田某丁的证言,证实在防疫点门口,有人打起来了。
20、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18日下午,其想开车进**办事处**小区,但小区门口的防疫点值班人员不让车进,其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后来和对方拳头巴掌的打。在东侧值班室的板房那里,其记得对方有一个腿瘸的男子用拳头打到了其两只眼睛上,当时其就倒在了地上。倒在地上后感觉还有人用拳头巴掌殴打其头部,其昏迷失去意识了。
21、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3月18日下午,其在**办事处**小区防疫点帮忙值班。期间,孙某甲驾驶车辆想进小区,值班人员只让人进,不让车进,孙某甲就和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并厮打,其哥哥赵某丙去拉仗,孙某甲追打赵某丙,其就与孙某甲巴掌拳头的打起来,两人打到防疫点东侧板房的门口时孙某甲绊倒在地上了,其朝孙某甲脸部打了两巴掌。孙某甲就抱头躺在地上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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