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本社汤某某在民勤县******社的“小田地”地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扯致使汤某某受伤。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