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本社汤某某在民勤县**镇**村**社的“小田地”地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扯致使汤某某受伤。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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