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白银市白银区**路**巷北口附近,因车辆挡道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拳头殴打李某某面部,致使李某某鼻子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某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鼻中隔穿孔。经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赔偿和解,李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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