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其兄赵某甲的婚姻纠纷一事与洪某发生争执,后赵某某用木棒将洪某的牙齿打掉。经鉴定,洪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赵某某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赵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对方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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