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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确山县某某路西某某家属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周某某因菜地纠纷在驻马店市确山县城某某路中段路西某某家属院内厮打,导致周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赵某某表示了谅解,赵某某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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