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4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滨河东区109栋1门602室内,王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因放音乐扰民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易某某男友李某某、亲属杨某某、于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男友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菜刀将易某某耳朵砍伤,赵某某又用菜刀将易某某亲属杨某某手部划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啤酒瓶将赵某某头部打伤。后经鉴定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易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对于自己的罪行认真悔罪,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社会危险性不大;(4)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