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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8********,满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在长春市新区众恒路吉林省北联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被不起人赵某某与同事刘某某因工作事宜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赵某某用拳头打致刘某某右眼部,致其右侧眼眶内侧壁、眶下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当天,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13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讯问光碟、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无前科,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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