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胡某某在******站大巴车进站口执勤室,因口角发生纠纷打架斗殴,互相用脚踢对方,其中胡某某踢了赵某某的右腿膝盖,赵某某踢到胡某某的裆部,致使胡某某裆部受伤、胡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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