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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武都区三河镇***村窄**社村村民赵**与赵**,在该村河坝过水路面处水井房前的河堤路面上,因琐事俩人发生口角,引起赵**与赵**互相抓扯,抓扯中赵**先在赵**嘴角处砸了一拳头,接着赵**在赵**左肋骨处猛砸了一拳头,打架致使赵**左侧肋骨疼痛、脖子有抓痕,赵**嘴角处有牙血、脖子有抓痕;2020年8月18日赵**入住陇南市**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赵**被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2020年8月16日赵**被赵**伤害后至2020年8月18日入住陇南市**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期间,赵**身体再没受其他伤害。

本院认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赵某某赵杜林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赵**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不起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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