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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403户。1986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崂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董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5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路口处,因被害人孙某某驾驶车辆压坏刚修好的沥青路,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董某某和赵某某殴打被害人孙某某致其左侧肋骨受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孙某某驾驶车辆反光镜、雨刷掰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5、8、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体表多处皮肤挫擦伤,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定,孙某某车辆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36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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