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91********,满族,高中文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文化街道**委**组)。2018年5月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临牌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齐齐哈尔建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26日、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6月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3日、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因其开设的睿滤演出工作室一网红女主播让被害人孟某某(男,31岁)挖走而发生矛盾。2018年12月4日17时许,刘某某与赵某某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公寓C座**楼**室找孟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某与孟某某厮打在一起,赵某某乘机用脚踹孟某某臀部几下。后至孟某某右眼顿挫伤、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颜面挫擦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处警信息表、破案经过、谅解协议、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营业执照、证明、荣誉证书、齐齐哈尔市青年五四奖章及证书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相关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故意伤害案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后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赵某某均认罪认罚,是法定的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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