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6时许,在齐齐哈尔市火车站出站口附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因抢拉乘客发生口角,赵某某进而挥拳对董某某头部进行殴打,造成董某某面部受伤 (诊断结果为鼻骨骨折)。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殴打董某某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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