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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分别于同年10月9日、1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和陈某某向北行驶至中宁县新堡镇盛世花园南区西门口时与对向骑摩托车驶来的王某某相撞,双方因为撞车的事情发生了争吵,赵某某上前从王某某的左脸上打了两巴掌,后王某某辱骂陈某某,陈某某从王某某的面部打了两巴掌,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鼻骨骨折。同月16日,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钝性物体击伤颜面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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