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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与同事韦某某步行回博罗县**镇**路电梯公寓,当步行至博罗县**镇**工业区大门转盘左侧路段时,赵某某与开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赵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额部及面部。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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