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市,住凌源市**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娜某某,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赵某某、赵某甲等人在喀喇沁旗西桥镇雷营子村湘云农家院吃完饭后到客房休息,因到隔壁房间拿枕头,赵某某、赵某甲与提前预订房间的李某某、刘某某等人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倒致其右臂划伤。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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