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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大安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妻子刘某甲在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家吃完晚饭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其携带的尖刀将刘某乙左腹捅伤。公安人员接警后,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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