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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君,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张某某因张某某家房屋修缮问题发生矛盾,相互对骂。14时许,张某某找到赵某某家理论,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张某某嘴部、腿部受伤,肋骨骨折;造成赵某某手指、手臂受伤,肋骨骨折。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7日,赵某某赔付张某某4.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系邻里纠纷,赵某某积极民事赔偿张某某,相互达成谅解,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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