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寓**户籍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赵某某约前女友汪某某在黄山区城区翠微路白屋新村小区门口聊天。被害人江某某(系汪某某男友)得知后赶到现场对赵某某进行质问,双方发生口角,赵某某先打了被害人江某某脸部一拳,继而双方进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赵某某致被害人江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黄山市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赵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江某某的全部费用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