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公寓**室(户籍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赵某某约前女友汪某某在黄山区城区翠微路白屋新村小区门口聊天。被害人江某某(系汪某某男友)得知后赶到现场对赵某某进行质问,双方发生口角,赵某某先打了被害人江某某脸部一拳,继而双方进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赵某某致被害人江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黄山市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赵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江某某的全部费用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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