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山东省广饶县**庄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赵某某,听取了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24日21时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黄河生态城施工工地,于某某、赵某某与郭某甲因施工问题发生争执,互相撕扯打在一起,郭某甲耳部被打伤。经鉴定,郭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病例等书证;2.李某某、郭某乙、杨某某、门某某、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本院所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郭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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