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单县**某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镇**村**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单县某镇某村胡某某家喝酒时发生矛盾并厮打,厮打中赵某某将王某某腿部踢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浮岗派出所投案,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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