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和现居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孙某波在莱西市长岛路与石岛路路口东边路北一个小饭店内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发生争执,后赵某某用拳头朝孙某波脸部打了一拳。经鉴定,孙某波因鼻部外伤致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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