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龙口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2019年0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龙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龙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新报送我院。
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3日18时许,王某某得知其母滕某某与刘某某在微信内的家人群中发生争吵后,到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刘某某开设的**手机店说事时,与刘某某发生厮打,王某某离开后,刘某某打电话将被打一事告诉了丈夫赵某某,下班途中的赵某某在接到刘某某电话后,驾车追至诸由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处,追上王某某、滕某某后,赵某某持活扳手与王某某发生厮打,二人均受伤。2019年9月11日,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腰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腰部损伤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其进行殴打所致,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致伤的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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