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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延吉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30分许,在延吉市**街**医院路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和臧某某驾驶的货车因行驶避让问题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右手打了臧某某面部一拳,致臧某某当场倒地,造成双额叶挫裂伤。臧某某妻子在案发现场报警,赵某某等候至警察到来被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臧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臧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得到臧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及鉴定意见

(1)身份信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自首。

(3)刑事和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臧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得到谅解。

(4)鉴定意见证明:臧某某双额叶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5)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证明: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日21时许,其乘坐丈夫臧某某开的车从**小区出来经过转弯时,与一辆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其看见出租车司机打了臧面部一下,臧就直接倒在地上了,其赶紧抱着孩子下车,看见臧面部都是血,就过去抓着出租车司机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6月1日21时许,其开车从延吉市**街**小区出来,在转弯时其看见前面有一辆车正在转弯,转完弯直行的时候,后面有辆出租车从超了过来,二人发生口角,出租车停下,其下车到出租车旁问:“你凭什么骂我?”出租车司机在车里说了什么不清楚了,出租车司机下车,直接用右手拳头打在其左侧面部嘴角依稀,直接将其打倒在地上,头部撞到了马路上,然后其就什么都不知了。

(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6月1日21时30分许,在延吉市**街**串店东西走向的道路上,其驾驶出租车直行,这时有一辆货车调头拐进其直行的道上,直接开到其前方,其跟货车司机说:“你不能看点车啊”,后货车停下,其就停车了,货车司机下车二人发生口角,其一生气就用右手打了该司机一拳,打在哪个部位记不清了,看到货车司机鼻子流血,然后躺在地上了,然后司机的妻子下车后报警了,其就等着警察过来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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