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5********,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新郑市**乡**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时许,在新郑市渔公一街海鲜烧烤店门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邵某某进行殴打,致邵某某头部和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邵某某的左眼眶壁及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并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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