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初中文化,送外卖工作,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苑**-**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鑫,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郑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镇**工业城外贸大楼三楼车间上班时,因电风扇的摆放位置与同事郑某某争执,郑某某持工作时使用的榔头砸到赵某某左手腕后两人被同事劝开,后赵某某用玻璃杯砸向被害人郑某某,致郑某某上唇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上唇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予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