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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5********,汉族,专科毕业,云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李某某,昆明建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同事王某某、聂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公园工地建设方办公室与被害人何某某因工作琐事引发纠纷后,被不起诉赵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了掐脖子等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何某某受伤,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主要为颈部损伤:甲状软骨骨折)。事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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