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王某某家因账目问题发生打架,赵某某用茶壶将王某某右腿膝盖处砸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赵某某取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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