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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6日);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因要进**小学喝水遭到小学校长和门卫于某某的阻拦,后赵某某与于某某发生撕拽,赵某某将于某某拽倒致使于某某肋骨受伤。经鉴定于某某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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