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庄**街,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楼**单元**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的汽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道路上挡住了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路,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赵某某还手时徒手将张某某打伤,随后张某某上前使用U型锁将赵某某汽车破坏,后双方来人又发生殴打,张某某等人将赵某某、邹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赵某某车损1360元,邹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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